离婚冷静期自写入民法典以来,一直是一个争议巨大的话题。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,谁也说服不了谁。了解双方的论点,不是为了“站队”,而是为了更全面地理解这个制度。
支持者的理由:减少冲动离婚。 支持者认为,以往登记离婚的条件过于宽松,轻率离婚现象增多,破坏了家庭团结与社会稳定。离婚冷静期可以减少轻率离婚,维护家庭的稳定性。民政部也表示,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减少冲动型离婚或草率离婚的一个有效措施。从数据上看,上海2025年有16246对夫妻在冷静期后未办理离婚,这个数字说明确实有一部分婚姻在冷静期中“缓过来了”。
反对者的理由:违背婚姻自由原则。 反对者认为,离婚冷静期假设成年人不具备理性决策能力,但法律已经默认婚姻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多次呼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。她认为,离婚冷静期并没有实现黏合婚姻的效果,虽然从行政手段上似乎让协议离婚减少了,却导致了诉讼离婚的增加。反对者还提出,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,在已经确认失败的婚姻中被迫延长痛苦,其结果很可能与良好的初衷适得其反。在当下,离婚本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,离婚冷静期使人们对婚姻产生了更多的恐惧,它不一定能降低离婚率,但很可能会增加不婚率。
另一个争议焦点:家暴豁免。 现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单一追求离婚率的下降,未能公平兼顾婚姻家庭中遭遇家暴、虐待等情形的弱势成员。虽然家暴情形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绕过冷静期,但诉讼离婚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远高于协议离婚,对弱势一方来说并不“友好”。
折中的声音:冷静期需要优化。 有学者认为,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通过目的性限缩填补法律漏洞,将其适用范围限于轻率离婚。也就是说,不是所有的协议离婚都需要冷静期——只有那些“看起来可能是冲动离婚”的情况才需要。这个思路听起来合理,但“如何判断是不是冲动离婚”本身就是一个难题。
离婚冷静期的争议,本质上是“个人自由”和“社会稳定”两种价值的碰撞。没有绝对的对错,只有不同的价值排序。而婚姻挽救这件事,不取决于制度本身,而取决于身处其中的人——愿意给彼此一个机会的人,三十天是礼物;不愿意的人,三十天是折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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