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正式施行,离婚程序中多了一道以前没有的环节——离婚冷静期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,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三十日届满后,还有三十日的“领证期”——双方必须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,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很多人第一次听到这个规定的时候,第一反应是“离婚变难了”。从程序上看确实如此——以前协议离婚可以当天申请、当天拿证,现在最短也要等三十天。但“变难了”和“不合理了”是两回事。民政部在回应相关争议时表示,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减少冲动型离婚或草率离婚。这个逻辑其实不难理解——夫妻吵架的时候,什么狠话都说得出来,“明天就去离婚”这种话往往是在气头上脱口而出的。如果真的一气之下就把婚离了,等到冷静下来再后悔,那就来不及了。
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,不适用于诉讼离婚。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,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。也就是说,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“双方都同意离”的情况,而不是“一方想离、另一方不想离”的情况。那些担心“被家暴了还要等三十天”的人,其实并不了解这条规定适用的边界。
从数据来看,离婚冷静期确实让一部分婚姻“缓了过来”。以上海为例,2022年离婚冷静期内主动撤回离婚申请的夫妻有352对,到期后未办理离婚的有6923对;2023年这两个数字分别是186对和11215对;2024年是242对和12298对;到了2025年,主动撤回的有321对,到期后未办理的高达16246对。四年间,冷静期后未离婚的人数翻了一倍多。这些数字背后是一个个真实的家庭——他们走进了民政局申请离婚,但最终没有走完最后一步。婚姻挽救往往就发生在这三十天里,那些原本以为“过不下去了”的夫妻,在冷静期中重新找到了继续走下去的理由。当然,也有一些人选择在冷静期结束后不再去领证,他们不是“和好了”,而是“算了”——懒得去了,或者觉得没必要用那张证来证明什么了。
三十天能改变什么?对有些人来说,三十天什么也改变不了,该离的还是会离。但对另一些人来说,三十天足够让他们从愤怒中走出来,重新看到对方身上那些被忽略的好。离婚冷静期不是要把不想过下去的人绑在一起,而是给那些其实还想过下去的人,一个回头的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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